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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規定註釋-農育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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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1條規定: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850-1條所稱之農育權,為一種在他人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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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1條規定: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850-1條所稱之農育權,為一種在他人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