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三規定註釋- 農育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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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50-3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民法第850-3條透過明定農育權讓與及抵押權設定的條件,並結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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