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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五規定註釋-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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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5條規定: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說明: 民法第850-5條的設計,兼顧土地所有人及農育權人之權益,並考量實務上農業經營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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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5條規定: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說明: 民法第850-5條的設計,兼顧土地所有人及農育權人之權益,並考量實務上農業經營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