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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動產質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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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4條規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之內容,應以法律規定明確,以杜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質權與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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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4條規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之內容,應以法律規定明確,以杜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質權與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