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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註釋-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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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1條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理由謂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為其構成之一部分,不動產之所有人,以其與主物同視者,其動產之所有權,屬於不動產之所有人,否則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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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1條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理由謂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為其構成之一部分,不動產之所有人,以其與主物同視者,其動產之所有權,屬於不動產之所有人,否則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