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註釋-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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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11條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附合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動產所有權人因此被犧牲而喪失對動產所有權,但此為添附制度為維護物整體經濟效益之社會利益所不得不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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