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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十二條規定註釋-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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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2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812條關於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規定,反映法律對於經濟效益與物的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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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2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812條關於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規定,反映法律對於經濟效益與物的整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