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添附之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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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16條規定: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說明: 民法第816條為添附制度中的補償機制,旨在保護因添附而喪失所有權或權利之當事人,賦予其請求償還價額的權利。所謂「前五條」包括民法第811條至第815條,這些條文涵蓋動產附合、不動產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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