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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二規定註釋-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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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2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841-2條的制定,是為解決現代土地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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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2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841-2條的制定,是為解決現代土地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