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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五規定註釋-權利行使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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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5條規定: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說明: 民法第841-5條的制定,旨在調整同一土地上多重用益物權之關係,特別是區分地上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區分地上權為一種針對土地立體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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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5條規定: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說明: 民法第841-5條的制定,旨在調整同一土地上多重用益物權之關係,特別是區分地上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問題。區分地上權為一種針對土地立體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