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託運人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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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1條規定: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說明: 僅按運送之物品,如依其性質上對於人或財產有足以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應於訂立契約前,負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之義務,否則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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