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依從指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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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3條規定: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說明: 謹按運送人原為託運人之利益而設,關於運送事項,自應依託運人之指示為主,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種情事對於運送人之變更指示亦必表同意者,不得變更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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