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貴重物品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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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9條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託運人有於託運時負報明其性質及價值之義務,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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