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運送物有瑕疵時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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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5條規定: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說明: 謹按運送物之包皮,若託運人於交付之時,有顯著之瑕疵,運送人在接收該物時,即應聲明保留,以明責任。若當時並不聲明保留,縱其後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係因包皮瑕疵之所致,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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