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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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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34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運送人對於運送人之喪失、毀損或遲到,均應負相當之責任,此契約必至之結果也。但其喪失、毀損或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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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34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運送人對於運送人之喪失、毀損或遲到,均應負相當之責任,此契約必至之結果也。但其喪失、毀損或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