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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物品運送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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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3條規定: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行使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明定關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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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3條規定: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行使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明定關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