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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提單準用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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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9-1條規定: 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提單適用之。 說明: 提單因其性質與倉單近似,故於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學者通說以為得適用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之補救方法,為期明確,爰明定提單適用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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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9-1條規定: 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提單適用之。 說明: 提單因其性質與倉單近似,故於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學者通說以為得適用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之補救方法,為期明確,爰明定提單適用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