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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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22條規定: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說明: 謹按本條為規定運送人之意義,故明定曰,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也,凡物品運送或旅客運送之人,均稱之為運送人。特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民法第6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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