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提單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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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25條規定: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說明: 謹按提單者,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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