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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提單之背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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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8條規定: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提單雖為記名式,然皆具有移轉之性質,故提單上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不許以背書移轉者外,其通常記名之提單,許其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以謀交易之敏活。此本條所由設也。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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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8條規定: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提單雖為記名式,然皆具有移轉之性質,故提單上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不許以背書移轉者外,其通常記名之提單,許其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以謀交易之敏活。此本條所由設也。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