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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託運人之文件交付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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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6條規定: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 說明: 謹按關於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如護照捐票免驗證已受檢查證等是,此種文件,託運人均有交付運送人之必要,並應將關於運送物品之性質,及其採運之事實,暨由何處公署核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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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6條規定: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 說明: 謹按關於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如護照捐票免驗證已受檢查證等是,此種文件,託運人均有交付運送人之必要,並應將關於運送物品之性質,及其採運之事實,暨由何處公署核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