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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對於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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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7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說明: 謹按旅客未交託於運送人之行李,對於其行李之喪失或毀損,運送人似不應負任何之責任,但其喪失或毀損之原因,係由於運送人或其僱用人之過失所致者,仍應由運送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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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7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說明: 謹按旅客未交託於運送人之行李,對於其行李之喪失或毀損,運送人似不應負任何之責任,但其喪失或毀損之原因,係由於運送人或其僱用人之過失所致者,仍應由運送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