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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最後運送人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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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3條規定: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說明: 謹按一運送人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則數運送人相繼為運送時,應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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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3條規定: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說明: 謹按一運送人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則數運送人相繼為運送時,應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