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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之行李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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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5條規定: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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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5條規定: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