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對於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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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58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說明: 謹按旅客之行李,如經交託於運送人,則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雖未另收運費,而且與旅客相互間之權利義務,仍與物品之運送無異,故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以保護旅客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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