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之行李拍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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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56條規定: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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