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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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54條規定: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說明: 謹按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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