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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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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1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賠償之責任,此與運送人無異。但關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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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1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賠償之責任,此與運送人無異。但關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