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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二條規定註釋-法定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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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2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說明: 謹按承攬運送人應得之報酬及墊款,本可請求受貨人清償,然使受貨人不為清償時,自不得不謀保全方法,以資救濟,故許承攬運送人在運送物上得行使留置權,以保全其利益。但此種權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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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2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說明: 謹按承攬運送人應得之報酬及墊款,本可請求受貨人清償,然使受貨人不為清償時,自不得不謀保全方法,以資救濟,故許承攬運送人在運送物上得行使留置權,以保全其利益。但此種權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