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物品運送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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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65條規定: 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   說明: 謹按第六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係關於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足致損害者,託運人有預先告知運送人之義務。第六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係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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