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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承攬運送人責任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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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6條規定: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委託人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從速行使為宜。故使其自運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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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6條規定: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委託人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從速行使為宜。故使其自運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