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六十條規定註釋-承攬運送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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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60條規定: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說明: 謹按本條為規定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其性質,特明定曰,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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