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一條規定註釋-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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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11條規定: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說明: 謹按客人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對於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及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賠償請求權,應以從速行使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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