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寄託物之分割與新倉單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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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17條規定: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說明: 謹按法律許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得請求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者,蓋以倉單持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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