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九條規定註釋-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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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19條規定: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說明: 謹按寄託人所寄託堆藏及保管之物,其定有期限者,倉庫營業人固不得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請求移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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