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二條規定註釋-主人之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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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12條規定: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說明: 謹按主人就其住宿飲食等費用及墊款等所生之債權,在未受清償以前,有請求償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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