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八條規定註釋-倉單之背書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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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18條規定: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說明: 謹按法律許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得請求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者,蓋以倉單持有人之請求分割,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也。惟倉庫營業人之利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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