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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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41條規定: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說明: 謹按有第六百三十三條之情形者,即運送人因有急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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