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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之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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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7條規定: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說明: 謹按受貨人不清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計,得按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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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7條規定: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說明: 謹按受貨人不清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計,得按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