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運送人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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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43條規定: 運送人於運送物達到目的地時,應即通知受貨人。   說明:  謹按運送人於運送物到達目的地時,應負即時通知受貨人之義務。本條設此規定,所以使受貨人得為受領運送物之準備也。   按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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