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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運送人責任之消滅與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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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8條規定: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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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8條規定: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