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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受貨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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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4條規定: 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說明: 謹按運送物未達到目的地以前,受貨人尚不能取得其權利,又運送物雖達到目的地,在未經交付以前,受貨人亦無從取得其權利。故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須運送物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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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4條規定: 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說明: 謹按運送物未達到目的地以前,受貨人尚不能取得其權利,又運送物雖達到目的地,在未經交付以前,受貨人亦無從取得其權利。故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須運送物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