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註釋-遲到之限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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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40條規定: 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說明: 謹按貨物之市價,漲落無常,早晚互易,如受貨人得因貨物之遲到,市價之低落請求運送人賠償所受之損害,則標準既無一定,勢必引起無益之糾紛,而致影響社會之治安。本條明定因貨物遲到而生之損害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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