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條規定註釋-寄託物返還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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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00條規定: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說明: 謹按寄託為寄託人之利益而設,非為受寄人之利益而設,返還寄託物,應於保管其物之地返還之,而返還寄託物之費用,及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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