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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零一條之一規定註釋-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之返還及危險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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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01-1條規定: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說明: 謹按寄託人有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之權利,即受寄人負隨時返還寄託物之義務,縱有第三人就寄託物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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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01-1條規定: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說明: 謹按寄託人有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之權利,即受寄人負隨時返還寄託物之義務,縱有第三人就寄託物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