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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註釋-短期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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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01-2條規定: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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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01-2條規定: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謹按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