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零七條規定註釋-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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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07條規定: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前條係規定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主人之賠償責任,本條為規定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賠償責任,蓋以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亦應與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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