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六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場所主人之責任
瀏覽次數:2179
民法第606條規定: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旅客棲身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之場所,其所攜帶之物品,既存放於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
瀏覽次數:2179
民法第606條規定: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旅客棲身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之場所,其所攜帶之物品,既存放於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