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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條規定註釋-文字及其號碼表示數量方式不一致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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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說明: 民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一種常見的實務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即當文書中的數量同時以文字和數字表示,而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這裡所稱的文字也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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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說明: 民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一種常見的實務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即當文書中的數量同時以文字和數字表示,而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這裡所稱的文字也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