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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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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1條規定: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說明: 謹按貸與人約定以物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而借用人有數人時,其對於貸與人應負返還及賠償之責任若何,不可不明文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數人共借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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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1條規定: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說明: 謹按貸與人約定以物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而借用人有數人時,其對於貸與人應負返還及賠償之責任若何,不可不明文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數人共借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