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瀏覽次數:874

     

    民法第473條規定: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說明: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